听说别人欠你钱不还,他自己倒是有一笔外债能收,可他就是不去要?这时候你心里肯定急得慌,难道就只能干等着吗?其实啊,法律给你留了一扇窗,这叫债权人代位权,通俗点说,就是“越位代偿权”,意思是你可以“越过”那个不争气的债务人,直接去找欠他钱的人(也就是次债务人)要钱。
这玩意说白了,就是让你能代替债务人的位置,用自己的名义,去行使他那个懒得去动的权利。这其实有点突破了合同相对性(也就是合同通常只约束签合同的双方),但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,法律特别允许了这种情况。
那具体什么条件下,你才能行使这个“越位”操作呢? 可不是你说用就能用的。得同时满足几个硬性条件:首先,你对债务人的债权得是合法、确定,并且已经到期的。简单说,他欠你钱,这事得板上钉钉,而且到还钱的时候了。其次,也是最关键的一点,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他自己的债务人(次债务人)的到期债权。这个“怠于”很有讲究,不是说他没催过就算了,而是指他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这两种强制方式去主张权利。如果他只是私下打电话催催,或者对方口头答应却一直不兑现,这基本还是算“怠于”。第三,债务人这种懒洋洋的行为,得确实影响到了你到期债权的实现,比如导致他没钱还你。最后,债务人享有的那个债权,不能是专属于他自身的权利,比如基于抚养、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,或者劳动报酬、退休金、养老金、抚恤金、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带有人身属性的钱,这些你是不能代位去要的。
有的朋友可能会问,万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有争议,不明确定,我能行使代位权吗? 答案是肯定的。你不需要等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明确无争议,只要你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怠于行使,就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,具体数额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。
那具体该怎么操作呢? 代位权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。你不能自己直接跑去找次债务人要钱。起诉的时候,要把次债务人列为被告,把你的债务人列为第三人。如果法院审理后认定你的代位权成立,就会判决由次债务人直接向你履行清偿义务。你拿到钱后,相应的,你和债务人之间,以及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,与清偿数额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。另外,你打这场官司的必要费用,比如诉讼费、合理的律师费等,最终是由债务人来负担的。
这里还得提一种特殊情形,叫“紧急代位权”。就是即使你对债务人的债权还没到期,但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眼看就要超过诉讼时效了,或者次债务人破产了需要申报债权而债务人不去报,这些情况会危及你将来的债权。这时候,你也可以提前出手,代位去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去申报破产债权。
不过,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也挺考验证据准备的。比如要证明债务人“怠于行使”,你只需要证明债权到期后,债务人没有通过起诉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就行。如果债务人辩称自己积极追讨了,那得由他来举证。
所以我觉得,了解“越位代偿权”就像是给债权人加了道保险。当债务人自己“躺平”时,你知道还有这条路可以尝试,不至于完全被动。当然,实际操作起来细节很多,证据很关键。





